昨日從市環保部門獲悉,火電行業煙塵控制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在按照《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執行時有不同標準。
據介紹,從本月起,東莞現有火電行業燃煤機組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表2特別排放限值標準排放煙塵控制因子,限值為20mg/m3。現有其他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限值為30mg/m3。
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氣黑度等3項控制因子的排放方面,東莞現有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表1規定的濃度限值標準。其中,以油為燃料的鍋爐或燃氣輪機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為200mg/m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200mg/m3,煙氣黑度為1。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監控位置在煙囪或者煙道。火力發電燃煤鍋爐排放汞及其化合物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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