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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42號令),切實加強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成本監審配套法規建設。各地要按照42號令的規定,結合本地情況抓緊制訂實施細則,修訂頒布本地區成本監審目錄,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職責,明確經營者權利和義務,增強成本監審的法律效力。
二、規范成本監審工作程序。要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的規定,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定價程序。凡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或調整價格。需要舉行價格聽證的,必須進行成本監審,成本監審報告應提前印發聽證代表。
三、提高成本監審工作質量。對成本監審辦法中已明確規定了審核標準的,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審核;沒有明確規定的,要抓緊制定審核標準。暫時沒有規定標準的而又需要進行成本監審的,要加強與各方面的溝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審核,確保定價成本的合理性。委托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機構開展的成本監審項目,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監審全過程的指導、督查。對被委托人提交的成本監審報告,應當采取預審、抽查等方式對其進行審查,確保監審質量。
四、強化對壟斷行業的成本監管。抓緊制訂各行業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明確定價成本構成、審核標準和方法,并向社會公布;在做好定調價成本監審工作的同時,應當統籌安排監審力量,進行定期成本監審。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要建立定期成本監審制度和定價成本公布辦法,加強成本約束。
五、加強對成本監審行為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行為的監督,糾正未按規定進行成本監審而制定價格的行為,嚴禁將成本監審職能社會化以及在成本監審時向經營者收取費用。
六、加強成本監審基礎工作。健全成本監審組織機構。通過內部調配和社會招考,將知識結構合理、素質高、能力強的干部充實到成本監審隊伍中來。要切實加強干部的學習和培訓,提高成本監審隊伍整體素質。要積極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解決成本監審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適應成本監審工作的需要。要在推進成本監審方法規范化、內容標準化、表式統一化的基礎上,加快成本監審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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