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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地方實施的招標采購活動中,經常發生各種各樣的舞弊行為,質疑、投訴事項不斷,無理取鬧者時常有之,各種存在問題和矛盾糾紛等更是場場必遇,嚴重地擾亂了日常的招標采購工作秩序,不僅降低了采購工作效率,也嚴重地影響了政府采購形象。對此,筆者建議這些地方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要充分發揮和有效運用“投標保證金”的特殊功能,采用“經濟段”主動遏制和防范潛在投標人的投標行為。
對編制虛假標書,惡意搶標的投標人,酌情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以“遏制”其作出輕率的投標決策行為。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潛在的投標人為了搶得中標資格,并最好能在中標后還沒有小辮子或把柄被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抓住”,他們就在投標決策環節上動腦筋,有的以欺騙性的文字游戲編制標書;有的投標人為了爭搶業務而不認真考慮自己是否有能力和實力去履行相關的合同,而是出于一心想中標的目的,從而作出各種超出自己正常生產和供應能力的業務決策等。對此,如果在供應商報名投標之前就明確告知投標人,倘若他們在是否投標的問題上不能作出慎重決策,一旦陰差陽錯地“謀取”或“騙取”了中標資格,那時若不想履行合同義務就會被沒收“投標”保證金,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卻又會發生嚴重虧損,這樣就能提醒和促使投標人慎重作出是否參與投標的業務決策,從而就能夠有效地遏制供應商的惡意投標行為。
對提供虛假資格材料的投標人,酌情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以“約束”其資格送審行為。按《采購法》的相關規定,任何一個潛在供應商要想參與政府采購業務的招投標活動,必須要有一定的資格條件。對此,供應商在投標之前必須要向招標采購的代理機構提供其相應的資格條件,這是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第一道法律門檻,不具備相應的資格,就別想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在實際工作中,就有少數供應商為了能騙取這個“進門證”,他們就想方設法提供虛假資格、資質材料等,所有這些都是違法行為。對此,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必須要求供應商通過預交“投標保證金”的形式,保證其資格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而一旦發現供應商提供的資格材料中存在虛假或其他偽造的成份,就不予退還保證金。這樣,就能有效地“約束”投標人的資格送審行為,就能促使他們進一步收斂各種不法行為或舞弊念頭。
對嚴重擾亂開標及評標現場的投標人,酌情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以“控制”開標或評標現場秩序。在采購項目的開標現場,一般會有許多當事人參與,如投標人、聘請的公證人員、采購監管人員、采購人代表、采購工作人員等。不但人員多,性質各異,而且,現場的工作事項也相當復雜。如,要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要宣讀標書、要在現場核對和校正錯誤,對諸如金額大寫與小寫不一致的、總數據與分數據的匯總數不一致的、小數點明顯錯位的等等標書中常見的存在問題,也必須要在現場明確地指出并修正。這樣,就免不了會使有些投標人與工作人員之間產生一些矛盾與糾紛問題。如,在開標現場無理取鬧,甚至于打架斗毆等情況在實際工作中也時有發生,影響或中斷開標現場活動的現象也是存在的,而要能有效地預防和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并能有效保持開標現場的紀律,就可以使用“投標保證金”的段來“約束”投標人參與現場開標的行為。凡不能遵守開標活動現場紀律和要求的供應商,就按事前的約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這樣就能從一定程序上維持開標現場的紀律和秩序。對擾亂評標現場的投標人也可給予同樣的處罰。
對搞不正當競爭的投標人,酌情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以“約束”其具體的投標競爭行為。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投標人為了能得到中標資格,不惜動用各種舞弊或其他違法行為。如,有的相互訂立攻守同盟,共同圍標、串標;有的組成“土霸王”,共同“對付”外地投標人;有的惡意抵毀其他供應商,以排斥他人參與競爭,或變相削弱他人的競爭力;有的利用各種關系,采用權位“施壓”的辦法謀取中標資格等。這些行為,都嚴重地擾亂了政府采購的客觀公正性原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此,如果采購代理機構明確要求潛在的供應商在報名參與采購活動時,必須首先交付“投標保證金”,并明確以此保證金來“約束”和“保證”參與投標過程中的競爭行為,如果采購代理機構一旦發現投標人發生了上述類似行為,則就沒收投標人的保證金,并依違法、違規、違約的情節輕重程度,繼續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法律或刑事責任。這樣就能通過“投標保證金”的方式,達到規范投標人競爭行為的目的。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投標人,酌情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以“保障”采購監管工作的順利實施。由于所有的供應商基本都是企業性質,并且,在市場經濟的當天,不少的供應商幾乎都是非國有性質,他們是市場經濟的實體和主體,只需依法經營即可,而不再像過去那樣必須要無條件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這就導致在實際工作中,有不少的供應商就直接拒絕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和管理。對此,如果沒有什么直接的段或有效的制約措施,即使是有法律依據要對供應商實施的監督檢查,也是難上加難,不少的供應商根本就不想接受任何部門對他們實施的任何形式的監督和檢查。盡管《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七十四條都明確規定,供應商“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要依法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等。但要具體實施這些法律措施就非常困難。對此,如果能在供應商報名投標之前,就要求其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要求其承諾必須要接受依法實施的各種監督檢查,否則就“沒收”保證金,這樣,有了這個“保證金”作擔保,采購代理機構就能充分把握和維護采購工作秩序的主動權,就能進一步防范和有效遏制供應商的各種違法亂紀行為。
對拉攏腐蝕采購工作人員的投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以“防范”其商業賄賂行為。在實際工作中,供應商通過提供不正當利益大肆行賄、拉攏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專家評委以謀取中標資格的現象并不少見,其舞弊方法也很多。如,有的直接送錢奉禮、有的為相關人員提供旅游消費、有的為采購工作人員提供股票證券,有的在采購工作人員私人購買貨物時,向其少收取應收的款項,或代其付款,以變相行賄等。這些都是腐蝕有關工作人員的常見段。對此,為了確保采購工作能夠公開公平、客觀公正,就必須要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行為。其有效措施就是要求供應商在報名投標之前,必須要以投標保證金的形式來保證其不向有關人員行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若違反該承諾,就任由采購代理機構沒收“投標保證金”,這樣,供應商在參與投標的活動中就能自行約束自己的不正當行為,各種行賄舞弊的念頭也自然能得到有效的收斂。
對擅自放棄中標資格的投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以“迫使”其嚴肅對待中標行為。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投標人在投標時,不認真進行思考決策,不認真編制標書,不認真進行成本分析,甚至于有的供應商還是惡意搶標等,而一旦他們中標后,再回過頭來算算細賬,當他們感覺到不能繼續履行采購合同時,有的被迫要放棄中標資格,甚至于有的就有意或輕易放棄了中標資格,這不僅嚴重地擾亂了采購工作秩序,而且還嚴重地侵害了采購人及其他投標人的正當權益。對此,如果以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段來約束投標人在中標后的合同簽訂行為,凡中標后不想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那么,采購代理機構就依據約定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這樣就能有效地約束投標人的合同簽訂行為,就能防范中標商擅自放棄中標資格的輕率行為。
對在合同履行中不能嚴格兌現承諾的投標人,沒收其“保證金”, 以“警告”其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供應商在中標后,對其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就不愿意足額和全面兌現,在具體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承諾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大打折扣的現象也是時常有之。對此,為了防止供應商在中標后不能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現象,《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七十五條就明確規定,中標商的“投標保證金”不再退還,要就地將其轉化成“履約保證金”,以此來進一步約束中標供應商的合同履行行為。幾不能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或承諾的,就相應扣減保證金,以此段就能達到督促和約束中標人嚴肅認真履行其合同義務和責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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