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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對規避公開招標方式的行為作了限制規定,即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立法目的
明確規定采購人不得以各種方式回避執行公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在本法中得到了確認,采購人有義務認真遵照執行,貪污進行政府采購活動。但由于政府采購管理不盡完善,或者一些單位受小集團利益或其他驅動,甚至為實現與特定供應商串通的目的,往往將達到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開招標采購。所謂化整為零,是指采購人把達到法定公開招標數額的政府采購項目分割為幾個小項目,使每個項目的數額都低于法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此來達到逃避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目的。除將項目化整為零以外,還有其他一些規避公開招標方式的做法,如故意拖延采購實施時間,使采用公開招標的時間難以滿足采購需求,只得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諸如此類的方法還有很多,因法律無法一一列舉,故本條用“其他任何方式”來概括。對于上述行為,世界各國和主要國際組織在本國法律或國際協議中也都明確地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如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中規定,采購實體不得為逃避公開招標而分割采購合同。
為了保證所有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和服務的項目都能做到依法公開招標采購,防止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現象的發生,本法有針對性地作出了本條規定,明確采購人不能規避公開招標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本法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的含義,主要是采購人不得將一個符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拆成若干低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小項目,以及其他明顯以規避公開招標為目的而逃避公開招標方式的各種行為。否則,都屬違法行為。
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 其動機和目的是判別是否屬于規避行為的主要標準。
2. 原則上一年當中不得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相同項目的品目兩次以上,否則屬于規避行為,按違反本規定處理。
3. 未經批準而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數額標準以上的品目,或者先行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數額標準以上的品目,而后補報申請續的,屬于違反本條規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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