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都可分為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和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兩大類。前者執行與國家機關相同的辦法;對于后者的
工傷保險問題,則比較難以處理。這些事業單位主要分布在基礎科研、教育、衛生、文化等領域,數量多,所從事的工作范圍廣,各單位之間在層次、規模、能力等方面的差異較大,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國家仍需對其實行特殊政策,這類單位是實行工傷保險還是實行
福利保障,還有待于在下一步的改革中逐步予以明確。基于以上考慮,《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
勞動保障部會同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制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一個較新的法律主體概念。根據國務院1998年10月公布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交通、信息咨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社會福利事業、經濟監督等領域,在性質和工傷風險等方面與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比較接近。為體現市場主體待遇平等的理念,《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與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同的工傷保險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