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棟天
在政府采購招標活動中,招標采購方好比是“考官”,供應商好比是“考生”,有的供應商領不到“準考證”,而有的領了“準考證”的“考生”任憑絞盡腦汁成績總是不理想,但是這類供應商不乏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也有后起之秀的小企業,它們聚到一起得出共同的答案:并非我們不行,而是我們遭遇了“技術壁壘”。
二是不切實際的。二是變相指定品牌型號。有的招標項目不但品牌定了,而且連型號也“定死”,供應商通過市場調查發現招標文件中所列具體配置是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號“量身定造”,招標機構取消品牌限制其實是在變相指定。
三是拉大評標得分級差。在綜合評分法中需要根據標的金額大小及其它特殊條件設置具體的評標標準,體現投標供應商價格外的綜合實力因素包括注冊資金、合同案例、納稅金額、技術資質等,有的招標采購項目的評標標準與標的金額很不相稱,隨意拔高評標標準,致使中小供應商得分可憐。
四是苛刻的付款方式。某項目的付款方式為“產品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總價的30%,若無重大質量問題,首付之日第2年末再付總價的30%,若仍無質量問題,首付之日起第4年末付清余款”,乍看此付款方式似乎挺苛刻,但據知情人講采購人并沒有遵守既定的付款方式,而是提前將貨款付給了供應商。
五是“一邊倒”的違約責任。某公開招標項目的文件規定,“中標供應商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交付全部設備并安裝調試完畢,超過1日的扣履約保證金1000元,超過2日的沒收履約保證金,超過3日的采購方有權拒收并終止合同”,這些字眼確有很大的威懾力。再如某醫院發電機組招標項目中規定了供應商的違約責任,“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一切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責任均由供應商承擔”,結果只有1家供應商前來投標。
六是急不可耐的供貨期限。如某數控車床采購項目要求中標供應商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交貨,數控車床生產企業銷售政策是“訂單生產”,一般不會有存貨,正常的生產周期在45天左右,除非有現貨,否則15天時間是斷難交貨的,違反常規的供貨期限無疑會大大減少響應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數量,而響應的供應商越少,采購方愈高興,敢于響應此項目的供應商只有2家。
七是難以滿足的服務要求。某城市公共設施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發出后,全國各地的供應商紛紛來電垂詢,并有15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購買了招標文件,臨近招標前兩天,招標機構不斷地接到供應商的“抱歉”,供應商們表示無法響應招標文件中所列的特殊售后服務要求,原來特殊的服務是“接到采購人報修電話,供應商須在6小時內排除故障,每逢重大節日,供應商還須免費巡查檢修”,就是這一條令一些頗具實力的公司退卻。
八是隱晦的驗收方法。某鍋爐采購項目,采購文件中規定的驗收方法和標準為“由采購人商請質監、工商、環保等權威部門組成聯合驗收小組,按采購人認為合理的方法和標準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將拒付貨款”,其實國家對鍋爐行業有特定的安全、環保、質量等標準,無須采購人自行擬定,模糊的驗收標準令供應商難以揣摩,擔心“吃不了兜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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