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1、屠宰前確認為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2、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3、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一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二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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